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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妇女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和直接联系群众的有关要求,不断创新妇联工作机制,拓宽妇女工作渠道,明确北京市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职责任务和工作制度,不断发挥代表作用,依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代表联系制度是北京市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广泛联系妇女群众的工作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出席中国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和北京市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含港澳特邀代表),北京市级以下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一般为5年。如下一届妇女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年限相应调整。代表在妇女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   权利和职责

  第四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履行下列职责:

  (一) 在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听取和审议妇女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和有关决议;

  (二)在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三)在同级妇女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向同级妇女代表大会或同级执行委员会就妇女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同级妇女代表大会或同级执行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第五条  代表要积极发挥联系、代表、宣传和服务妇女的作用。

  联系妇女。代表在任期内积极履行联系妇女群众的职责,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保持与本区县、本系统、本单位妇女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妇女群众呼声,了解妇女群众需求,积极向各级党委、政府和妇女组织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

  代表妇女。充分利用民主决策、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渠道,代表和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了解妇女发展和妇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推动解决妇女儿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和最困难,最操心、最忧虑的实际问题。代表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通过人大和政协议案、提案等形式建言献策,向党委和政府反映妇女的意愿,为党委和政府制定涉及妇女利益的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争取党委和政府在政策制定、资源调配和利益分配等方面考虑妇女群体利益。

  宣传妇女。在联系妇女群众的过程中,主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自觉培育和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宣传先进妇女典型,倡导新时代女性精神。

  服务妇女。热心妇女群众事业,根据妇女群众需求,依靠妇女组织力量,利用社会资源,在妇女综合维权、创业就业、教育培训、家庭教育、文化体育、家政服务、婚姻家庭、帮扶救助等服务中发挥作用,为妇女群众办实事、做好事。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机构。设立北京市妇女代表联络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北京市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市妇联)组织部,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负责做好代表联络服务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代表管理。为做好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按照便于组织的原则,以北京市第十三次妇女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各代表团为单位,组建23个代表活动小组,代表团的团长和副团长为小组的组长和副组长,每个小组配备1名联络员,负责与秘书处的日常沟通协调和联络。

  第八条  情况通报。市妇联通过北京妇女网信息平台、北京市妇联系统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渠道,向常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常委)、执行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执委)及代表发送相关信息,通报市妇联重点工作、重要活动及有关情况。

  第九条  征求意见。市妇联每年通过召开妇女代表座谈会或安排代表活动小组组长和联络员参加执委会等形式,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意见办理。秘书处每半年负责统一接收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一些重要的意见和建议,提请市妇联常委会专题研究。

  第十一条  经验交流。市妇联适时对代表联系制工作进行总结交流,激励代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推动代表联系制度更加科学、规范,真正起到联系服务妇女群众的作用。

  第十二条  经费保障。实施代表联系制工作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联络制度。构建“市妇联主席、副主席及常委—执委—妇女代表—妇女群众”四级网络,形成妇情民意上呈下达的联系机制。市妇联主席、副主席及常委负责联系市妇联执委和代表活动小组,每人负责联系4-5名执委,1-2个代表活动小组;市妇联执委负责联系代表,每位执委根据所在领域、所在行业和系统联系7名左右代表;代表负责联系本区县、本系统、本单位的妇女群众,形成职责分明、划分清晰的联系网络。

  第十四条  活动制度。各代表活动小组围绕市妇联年度重点工作和本领域、本行业妇女群众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定期组织代表开展学习培训、专题调研、座谈交流等。每次活动要做到主题明确、重点突出、形式简洁、效果明显。代表活动小组每年至少活动1次,并将年度活动计划和总结报秘书处。

  第十五条  调研制度。代表要深入基层,深入妇女群众,了解和反映妇女诉求,填写《妇女代表意见建议书》,为妇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代表活动小组围绕妇女工作每年至少形成1篇调研报告。

  第十六条  汇报制度。建立代表联系手册制度,随时记载代表联系妇女群众、参加代表活动小组活动以及履职情况。每年年底由各代表活动小组联络员收集本组代表联系手册,上报秘书处。

  第十七条  培训制度。坚持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原则,采取集中培训和各代表活动小组分散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组织代表进行培训,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提高履职能力。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参加1次妇女理论和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市妇联十三届二次执委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妇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