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女性

您目前的位置:首页 > 组织建设

北京市妇联执行委员会委员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不断加强北京市妇联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工作,充分发挥执委会委员(以下简称“执委”)的作用,依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委应遵守《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妇女代表大会和执委会的各项决议,在执委任期内,履行执委的职责,享有执委的权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妇联全体执委。北京市级以下各级妇联执委会、各系统妇女工作委员会和妇女委员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执委会召开期间,执委享有下列权利,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执委会工作报告等有关文件;

  (二)讨论并决定北京市妇女工作的重大问题和相关事宜,审议并通过有关人事安排事项;

  (三)讨论并决定召开北京市妇女代表大会,审议市妇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提交北京市妇女代表大会讨论的工作报告等文件和相关事宜;

  (四)行使增补、替补执委和常委会委员的表决权;选举市妇联主席、副主席的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第五条  执委会闭会期间,执委享有下列权利,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北京市妇女代表大会相关决议,并在本区、本系统、本单位推动落实;

  (二)深入基层,联系妇女群众,了解妇女群众需求,收集妇情民意,随时向市妇联反映有关妇女工作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加强和改善妇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举荐社会各界优秀女性人才,凝聚各行各业优秀女性共同做好妇女工作;

  (四)发挥工作优势和专业特长,主动推动涉及妇女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  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执委会全体会议,执委不得无故缺席;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须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审议议题时,执委应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学习培训制度。以提高执委妇女工作理论水平和履职能力为目标,每年组织执委学习培训,执委应按时参加学习培训,交流学习体会。

  第八条  联系代表制度。执行代表联系制,执委联系相应的代表和妇女群众,听取她们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反映她们的诉求,就有关妇女问题及时向市妇联反馈或形成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述职制度。执委要认真履行职责,履职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每名执委任期内至少述职1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妇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主席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